一、我国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包括哪些?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构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构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什么?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构应当采纳。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机构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4)行政机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构备案。
6、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四种类型,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首先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其次是监督制约,职能分离的原则,第三是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第四是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的原则,第五是处罚法定的原则,最后一个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