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偿劳务合同与帮工一样吗?
并不一样,帮工的无偿性指帮工人提供劳务,并不以获取钱物为交换条件。帮工一般是基于亲朋好友、邻里族人等特殊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互助互帮的关系。在帮工活动中,人们往往遵从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于无偿性的认定,应对这种特殊的关系、观念和当地特有的习俗予以充分考虑。例如,在实践中,对于在帮工中的烟酒饭菜招待,甚至在红白喜事中封红包等,按一般社会观念,不应视为给付报酬而认定为有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无偿劳务合同,比如说义务帮工活动当中就不收取当工人的相关的报酬,所以他的活动都是无偿的,因此是属于无偿劳务合同在劳动合同当中所规定,也不需要收取任何的劳务报酬。
二、劳务合同必须双方签字吗?
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都要签字。
建立劳务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务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务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务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务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务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无偿提供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是什么?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员人身损害赔偿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在从事帮工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3)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4)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无偿劳务合同和帮工是不一样的,劳务合同中可以有劳动双方的签字,也可以由劳动双方的盖章,这两个条件,存在任意一个,劳务合同都是生效的,并不是说必须要有劳动双方的签名。签订劳务合同的时间有明确的限制,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