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旧伤复发是指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伤职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停职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旧伤复发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发作。
老工伤人员要是旧伤复发,看病也能用工伤保险报销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单位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工伤人员。 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范围为:工伤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职业病的继续治疗费用,安装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老工伤人员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次月起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老工伤人员治疗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单位填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携带《老工伤人员申报表》、老工伤人员居民身份证、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及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老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由单位向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在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
工伤职工是根据其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如何报销的。工伤如果因为复发需要重新进行申请报销的话,首先需要进行鉴定,达到伤残标准,并且与原用人单位还有工伤保险关系的话,那么就可以进行使用工伤来对自己的伤痛进行相应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