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辱骂老人打老犯什么罪?
辱骂老人打老犯虐待罪。打骂老人情节严重构成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劣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如一两次殴打、责骂、偶尔不允许吃饭、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上述罪,造成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告知才处理,但被害人无法告知,或因强制、威胁无法告知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二、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的尊重,相互的照顾,相互关心,如果因为不想抚养老人赡养老人的情况之下就存在虐待老年人,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必然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比较轻微的情况之下,就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非常恶劣的将会构成虐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