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中的老旧小区往往都存在着年久失修、配套设施不完善、各类管路线路老化等问题,对于老旧小区的居民来讲,拆迁无疑是最合适的选择。
2020年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意见中也并提及拆迁相关细节,而对于盼望着依靠搬迁、回迁来改善生活的老旧小区居民来讲,在短期内,肯定是拆迁无望的。
老旧小区改造遵循自愿的原则
老旧小区的改造不同于房屋征收拆迁的强制性,在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改造。该意见中明确了重点改造的范围是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并且以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为改造重点。
“看菜吃饭,量体裁衣”
对于老旧小区改造的具体内容,共分为三个大类: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基础类是小区管路线路、通信、安防公共区域等维修与改造;完善类是改造小区内部照明、绿化、停车场、拆除违建、加装电梯等;提升类是改造小区及周边社区服务设施、养老、家政、市场等一系列的服务设施。
上述三大类的改造项目,几乎囊括了老旧小区存在的种种弊端,根据不同小区的不同情况,遵循小区居民的改造意向,由居民来做选择,因地制宜地按需改造,可以提高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及满意度。
改造的钱究竟由谁来出?
《意见》中规定:“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因此,老旧小区的改造由居民自费是不可避免的,居民不仅仅依靠直接出资,还可以通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方式进行出资,这种方式可以大大降低居民的出资压力。
而且改造的费用并不是全部由居民个人来承担。在《意见》中也规定了基础类设施的改造中央会提供财政拨款予以支持,并且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让房屋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改造,降低居民出资的负担,也通过税费政策性减免,为配套服务及设施的建设减小阻力。
老旧小区改造相比于拆迁安置来讲,缺少了公权力的干涉,取而代之的,是居民内部的自我管理以及自我沟通,在某些改造方面肯定会出现意见分歧。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纠纷,或是小区改造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让专业律师团队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