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与分手费有关联吗?
分手费属于赠与合同,不是敲诈勒索
我国《民法典》56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
男方为了解除与女方的同居关系而与其签订分手协议,依据是男方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这样就使得协议含有了等价、有偿等条件,违反了赠与合同中“无偿”的本意。因此,分手协议不是赠与合同。
一般来说,分手协议里面包含了“分手费”的一些安排,如果是一方自愿给予,法律在所不问,法院也是不干涉的。但是,如果分手协议不属于完全“无偿”的赠与合同,而是带有一些补偿性质的双方约定,那么在法律上也很难得到认可,以此要求法院判决对方给付所谓“分手费”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手费一般不属于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构成的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