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知识2024-02-24 20:20:55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要有具体的制裁内容

(三)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有什么条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条件: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行政处罚多久后申请强制执行?

拿到判决书到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判决书上规定的履行期限,超过该期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所以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基础成立条件就是有明确的被处罚的当事人,而且一定要在这个处罚的决定书中写清楚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还有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具体选择哪种措施就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错误同时还需要有行政机关的公章以及最终的决定书要在规定的时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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