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够混为一谈,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的。那么,大家知道第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计算方式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第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保单合同生效日一般是指缴费的次日或保单签收日的次日。 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以保单正本为准,保单上所写的合同生效日就是每年的对应日; 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保证人(见证人)等签署完合同当日起,合同最后落款日期为生效日期(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二、保险合同生效日定义: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关于合同的成立,《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关于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民法典》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其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显而易见,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虽然保险人的承诺包括了保险人的签章、保险人出具保险费收据、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等多种书面形式的保险凭证,但此只能属于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只要保险单经保险人签发即为承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即成立。
综上所述,第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般是指缴费的次日或保单签收日的次日。 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以保单正本为准,保单上所写的合同生效日就是每年的对应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其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绥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