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合同生效后一周不退还货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收货方的验收期限有以下几种:
(1)有约定的,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验收;
(2)未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验收,这个合理期限就是指收货方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期限;
(3)无法确定合理期限的,检验期限为2年;
(4)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5)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四项的限制。
以上就是我国《民法典》关于此类情况的规定,很明显我国法律上规定这种例如约定合同生效后一周不退还货款的约定效力在一定范围内是有效,所以大家在合同中如果要有此类约定的话一定记得不要超出了范围,否则则会导致约定无效的情况出现,当然,我们在签订此类合同的时候也可以去咨询更专业的人士,他们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功底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所以会给出更专业的回答,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肇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