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
确定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条件是: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1)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3)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4)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是怎么样的
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执法人员就会从客体、客观、主体、主观要件来进行认定,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处罚就会完全不同,轻者处三年以下,重者是会高达十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