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属不属于结果犯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当当事人交通肇事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时,才会构成该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醉驾但没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只涉嫌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求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于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所可能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划清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问题
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的秩序和安全,但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前者有过失构成;而后者是由故意构成。
交通肇事罪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属于高发型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高危害性刑事犯罪。我国每年交通肇事罪案件数量高达数万起,而最终被判无罪的数量几乎为零。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肇事案件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普遍存在着的交通肇事现象,特别是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