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常见的债务风险
债务风险指债权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诉讼时效风险。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
(二)债务人破产风险。
(三)债务人解体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
(四)债务人犯罪风险。
(五)社会性风险。指由于人们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使债权人无法依法追偿债款的风险。虽然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但由于债务风险的客观存在,债权人在经济往来中不能单纯依靠法律保护债权,还必须进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二、企业怎么应对债务风险?
企业债务发生后,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及时预防,长久堆积的债务会将企业拖入绝境,该如何有效应对企业的债务风险?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也可以与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债权转为股权,将债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具体的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方式:
(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和2012年新修改《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二)诉讼清偿债务
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属于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诉讼手段老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诉讼中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起诉。
(三)企业兼并清债
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企业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债权转为股权
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这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一种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
不论是个人债务还是企业债务,当事人都要注意采取措施防范债务风险,因一旦因种种原因导致欠款收不回,将会给债权人造成不小的损失。在欠款发生后,作为债权人,如果您遇到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的情况时,要及时追讨,不要错过了诉讼时效。必要时可以提起债权债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