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调动协议中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法律知识2024-01-08 15:09:17未知

劳动关系调动协议中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劳动关系调动协议中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在社会中,有很多用人单位招人来从事生产经营等工作,当选定看上的人才进入单位时,该单位就会与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与该员工就存在劳动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劳动法约束其行为。有的时候,会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转移劳动关系到别的地方,劳动法关于转移劳动关系的内容是相当完善的,那么关于劳动关系调动协议有哪些呢?下面是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请您阅读下文。

一、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依据调节手段的不同,主要分为七种,即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规范的调整;集体合同规范的调整: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调整;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的调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调整#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调整。这七种调整方式各具特点。

(一)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由国家制定,体现国家意志,覆盖所有劳动关系,通常为调整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最低标准。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国家意志。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承担某一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f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缔结的,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志,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三)集体合同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或行业劳动条件的决定并不是由单方面决定的,既不是由雇主(用人单位)也不是由雇员或雇员的组织(rag)单方面决定,而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标准基础之上,由劳动关系双方经平等协商确定。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代表与企业签订。

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个人一般不具备同雇主进行平等协商的实力。这一事实决定了雇员有组织起来以增强协商影响力的必要。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作为劳动关系调整的核心内容,确定工资和其他劳动条件的机制,以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的雇员,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通过集体协商,雇员可以向雇主施加集体影响,使雇主接受他们提出的有关工作条件的要求。有两个原因决定了集体协商比个别协商更为必要。

1、由于企业内的分工、协作和资本使用的统一性和社会性,使得企业中很多事务属于。公共事务”,也就是说,这些事务对每一个雇员都有影响。例如,劳动时间制度、工资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争议处理程序、社会保险、裁员与晋升政策等明显地影响到雇员整体。在同一个用人单位,某一雇员的权利义务大都同其他雇员的权利义务相互关联,其实现过程中难免发生冲突。集体合同有利于协调不同雇员之间因实现各自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矛盾,有利于营造全体劳动者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良好秩序。

2、工作于企业组织内的雇员个人,由于其劳动力的本质特征以及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不可能与雇主保持力量上的均衡。雇员在劳动力市场的特殊地位,使得他们必须组织起来以增强对雇主的影响力,他们需要通过一个集体‘性的组织来反映他们的利益。由工会代表雇员与雇主订立集体合同,可以改善单个雇员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有效地防止雇主侵犯雇员的合法劳动权益。此外,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内容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必然增加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成本。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方面和一般条件做出规定 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做出约定即可,从而可以提高建立劳动关系的效率。

工会或劳动者代表雇员一方与雇主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是雇员个人或劳动者中的其他团体或组织,而只能是工会组织代表雇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则由雇员按照一定程序推举的代表为其代表。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四)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 在现代社会,工会和雇员已普遍获得了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工会和雇员对管理的参与权。工会和雇员代表参与企业管理,主要是对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或与雇主一道共同参与对企业某些问题的决策,以便双方抽互理解和配合。《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旁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到:

1、雇员参与是雇员以与雇主相对的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即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对企业管理的参与,而不是作为企业管理人员执行管理职务。通过参与,实现职工的意志对企业意志的影响和制约,企业意志对职工意志的吸收和体现。

2、参与的对象是企业内部管理事务,而不是其他社会事务。

3、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雇员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如有组织地参与(职工大会)、代表参与(经合法程序产生职工代表参与)、个人参与(合理化建议),等等。目前我国职工参与管理的形式主要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制 度。

(五)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协调劳动关系,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是企业以经营权为基础行使用工权的形式和手段a《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劳动关系管理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以企业为制定的主体,以企业公开、正式的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只在本企业范围内适用。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制定程序虽然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参 与,但是最终由单位行政决定和公布。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基本特点是企业或者说雇主意志的体现。

(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种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经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请求,由依法建立的处理机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的程序性规范,是为保证劳动实体法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调解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一种自我管理形式,其基本特点是:

1、群众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机构,也不是行政机构,而是群众组织。它依靠组织内的成员的直接参与化解矛盾,其组成决定了它的群众性。

2、自治性。它是用人单位组织内的成员对本单位内的劳动争议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解和自我化解矛盾的一种途径。

3、非强制性。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贯彻自愿原则,即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达成协议自愿以及履行协议自愿。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是兼有司法性特征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综合而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对劳动关系的社会性调整。

(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87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从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是为了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关于法定监督检查主体的职权,监督检查的范围,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纠偏和处罚的行为规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保证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

二、如何转签劳动关系

需要先解除与当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然后再与另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第二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对劳动关系调动协议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劳动关系调动应当遵循劳动法原则性规范和最低标准,劳动关系调动还得根据劳动合同、企业和员工还有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规章来实施。转签劳动关系则需要先解除与当前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否则即使签了第二家劳动合同,别人也可以单方面解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您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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