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车辆质量出事故谁承担责任
因质量隐患造成的,涉及产品质量纠纷问题。依《产品质量法》立法精神,非消费者的第三人因产品质量瑕疵而人身财产受损的,对产品销售商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则基于事故对机动车所有人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对机动车销售商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请求权系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受害人可以依《产品质量法》及《办法》相关规定,选择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销售商之一或全部提起诉讼。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后,对机动车销售商有追偿权。
二、质押车辆发生事故谁赔
车辆的质押,质押是《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比如以车辆质押的,到期债务人(该公司)不能偿还债权人(汪先生朋友)借款的,债权人就可以出质人(汪先生)的质押财产(车辆)优先受偿。
在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出质物的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人。《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在出质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质押的情况下,出质人虽然还是车辆的所有人,但是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即车辆的保管责任归质权人,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意使用质押财产,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质权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出质人不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要是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确实是因车辆质量出事故的话,那么此时当事人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车辆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就交通事故责任而言,此时也只能是要求肇事的一方承担,而不能越级向车辆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