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在驾校学车撞到人,驾驶车辆的学员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其造成的事故损害责任由陪驾的教练员承担。因为教练员是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由教练员所在的驾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若学员学车造成人员死亡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在非道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可以参照在道路上发生的致人死亡的事故处理,按交通肇事罪定性。
也就是说,在驾校练车发生撞车造成他人死亡,由于驾驶员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但其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员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该要追究刑事责任。
学员在驾校学车的过程中,由于不具有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要求教练必须跟车教学。而要是驾校学车撞到人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教练承担事故责任的。当然了,由于教练是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由教练所在的驾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