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准确判断医疗过错和损害后果是否存在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通过审查病历资料,检查被鉴定人后,首先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之后才能对医疗过错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
(一)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
分析确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这里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分析医疗护理行为对与错是需要临床医学的知识和经验,这也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难点。根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概念,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可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1、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主要是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是否违反现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其中常见的诊疗护理过失行为归纳为:
(1)有过失:①诊断错误导致治疗不当(误诊误治);②诊断正确但治疗不当;③护理不当。
(2)无过失:①疾病的诊断明确;②采用的治疗方案正确;③护理也无明显不当。
2、抽象标准
抽象标准主要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是否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即:(1)告知义务;(2)知情同意义务;(3)结果预见义务;(4)结果回避义务;(5)转医义务。
(二)医疗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
确定医疗损害的后果有无不良后果,这是司法鉴定对人身损害后果的研究和鉴定的优势,但我们同样应该意识到,正常的医疗行为对人身也可能会造成损害,这就需要研究和鉴别医疗过失损害,抑或正常的医疗损害。
1、有不良后果
根据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医疗损害不良的后果可分为:(1)死亡;(2)残疾或功能障碍;(3)丧失生存机会;(4)丧失康复机会;(5)错误受孕、生产和出生;(6)其他如病情加重或病程延长等。
2、无不良后果
二、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类型
推断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们知道,医疗过失损害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法医学鉴定中最复杂的鉴定内容。主要它总是以多因一果形式出现,如患者疾病对自身健康的损害,正常医疗行为的损害,医疗过失行为的损害,三者经常同时存在,相互作用,从临床表现方面很难一一区分。因果关系的类型可分为:
1、有因果关系
(1)直接因果关系;(2)临界型因果关系;(3)间接因果关系。
2、无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种类与相应责任、参与度的划分
参与度(或相关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过失行为(包括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在患者所出现的损害后果(包括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患者本身所具有的伤病)中原因力的大小。具体可分为:
1、直接因果关系 全部责任 参与度100%
2、直接因果关系 主要责任 参与度75%
3、临界因果关系 同等责任 参与度50%
4、间接因果关系 次要责任(诱发因素)参与度25%
5、间接因果关系 次要责任(辅助因素)参与度12.5%
6、无因果关系 无责任 参与度0%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赔偿因果关系的判定是以医疗机构过失行为的参与度为依据。如果医疗事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医疗机构都需承担一定责任并给予相应赔偿。如果医疗事故与医疗机构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