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事件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正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产生。那么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首先大家需要知道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契约法上和侵权行为法上基本相同,均应具备下述四个要件: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在契约法上表现为违约行为。基于民法高度自治的原则,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具有等同于法的效力,所以违反契约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即被视为违法。在侵权行为上违反行为表现为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这里主要是指违反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中规定的义务。无论是契约义务还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实质上,都是对患者健康利益给予谨慎注意的义务。
二、医疗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病员生命健康权所遭受的损害,包括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损害后果。关于精神损害是否列入损害后果之内,法尚无明文,我国学者之间对此虽也有不同看法,但大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且已得到司法认可。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固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归因于违法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联性。在解决事实因果关系问题上,应以医学科学原理作为判断依据,倘判断有难度,应委托有权部门进行鉴定。在法律因果关系问题上,应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于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以求得医患双方在损害负担上的公正性。
四、医疗过错
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1、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损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实践中,由于医方的故意致损害发生的时间并不少见,尤其是间接故意的情况,如在等待家属交纳押金期间,对病患置之不理,因延误治疗,错过抢救时机致损害扩大,甚至造成患者死亡。此情况下,医生明知其怠于诊治会使损害扩大或致患者死亡,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显然属于间接故意,对不应有的损害,医方应负赔偿责任。
2、过失
传统民法理论上,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损害发生。分别被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说到底,其本质上就是行为人对后果没有给予重视,违反了对他人权益谨慎注意的义务,在医疗损害中,医疗事故主体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小编为您总结在此。当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章以及医疗诊治中规定的义务,对病患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各类身体或者精神上的损害时,无论行为人具有的过错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必须对病患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