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双方要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来确定买卖关系。合同签署应该合理合法,充分考虑到双方利益。但是现在操作中,却会发生房屋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那么有哪些情况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针对这个购房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属于土地的附着物,和土地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当通过买卖双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必须同时转让士地使用权。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吗,买方可以提出买卖合同无效。
二、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买主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且买方已使用房屋当事人仍可提出买卖合同无效。
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和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厘买卖无效。
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类,否则也无效。
六、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城市私有房屋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一定价格,必须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房屋价格的涨跌而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等规定办事。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买受人在成交后发现房屋存在或多或少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重新议定价格和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解决。
七、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双方应该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如实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既要知道如何正确签署合同,也要清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这样如果发生卖方在合同中隐瞒房屋情况,价格欺诈等行为,那么买方就可以提出合同无效,不予履行,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济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