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通常是指针对本身已有的担保,由债务人或其他人再次做出担保的行为。实践中,存在反担保的情况是很多的。但是此时反担保是否成立就不一定了,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反担保。那到底反担保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反担保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二、反担保的方式具体是什么
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
三、反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关于反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条第1款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视了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解释》中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四、反担保的手段有哪些?
1、土地、房产反担保;
2、企业保证反担保;
3、收益权质押反担保;
4、车辆抵押反担保;
5、商标权、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6、股权质押反担保;
7、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
8、股票质押反担保;
9、出口退税款质押反担保;
10、设备抵押反担保;
通过上文的分析,大家应该了解到法律中规定的反担保的条件具体都有哪些了吧。实践中,进行反担保的可以采取保证、抵押以及质押等方式进行,但也需要注意,反担保也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不是随意就能进行反担保。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秦皇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