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人合性很强的企业,但也是允许他人在企业成立之后加入的。对于新加入的合伙人而言,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该如何来承担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呢?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
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般情况;同时,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则新合伙人则无需承担。一般情况下,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目的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问题上,法律是规定了两种新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即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新合伙人对企业之前债务承担责任的话,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相关约定,那么新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您在入伙前一定要在合伙协议中做出相关约定,否则的话自己就可能承担很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