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