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见独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