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醉驾案件开庭是否应当当庭宣判没有规定,即可以是当庭宣判,也可是开庭后若干天后宣判。并且法官决定案件采用哪种宣判形式,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和审理情况。如果法官不是当庭宣判,也会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宣判。
第一、醉驾属于违反《刑法》的刑事案件,其开庭和宣判,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两种宣判形式,一是开庭后当庭宣判,一是开庭后若干天后再宣判。对于哪些案件应该选择哪种宣判方式,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一般说来,这是法官可以自由决定的范围。从实际情况看,法官是否选择当庭宣判,主要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和审理情况;如果案件简单且判决结果明确的,就可以当庭宣判;如果案件复杂或判决结果较难确定的,一般要等到开庭结束后若干天后再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一审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宣判,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而,法官即使不是当庭宣判,也会在前述审理期限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因此,法律对醉驾案件开庭是否应当当庭宣判没有明确的规定,既可以是当庭宣判,也可以开庭后若干天后宣判。同时法官对不同案件的宣判形式都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这都要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和审理情况。况且就算是法官没有当庭宣判,都会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进行宣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