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能再使用的。
《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故,商标被无效宣告,即不用有该商标专用权,也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了。
商标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类似或者是相同的行为人,或者是销售与印有自己商标的产品或者是商品等的,应当视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要注意的是,赔偿只能依据实际的损害结果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