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后,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提出答辩。
1、突出重点:商标无效答辩过程中,辩驳商标是否近似时,答辩人可以从商标的立意意义来阐述,引申到商标的标样图形等,指出其差异性;在答辩商品是否类似时,可以从商品的性质进行说明,项目不同的商品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不会影响或误导消费者。
2、要有针对性:进行答辩时,对异议内容进行逐条反驳。当然,其他无关的内容也无需提及,以免让异议人抓住更多漏洞,产生更多问题。
3、答辩时突出商标的优势:答辩时突出商标的创新性、差异性等。如果是在先使用商标也可提出相关证明,增加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