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董事最为重要的两项义务,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1,义务属性不同,注意义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方面的要求。忠实义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实信用方面的要求。
2,两类义务的功能不同,注意义务是为了追求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理的履行职务。而忠实义务主要是为了避免义务人自身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司利益。
3,两类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同。对于注意义务的履行很难以客观的现象为标准,经常需要经过主观分析来加以判断。而对于忠实义务的履行,一般有明确的客观标准。
4,责任的形式也不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注意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他们都以公司遭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损害和责任人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构成要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仅仅是违约责任,并且不以公司有损害为主观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详细请参考《公司法》第148条-149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由以上信息可知,并非是所有的职员都需要履行忠实义务,只有高级管理者或者是董事、监事才会被要求需要履行忠实、勤勉的义务,否则公司的财产权益是不能得到保证的。若是发现公司的高级关系着违反了忠实导等的义务,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