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转让合理避税(自然人受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法律问题2023-05-16 13:04:27佚名

自然人股权转让合理避税(自然人受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不需要。
股权转让是指股权的持有人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双方需要到相关的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自然人转让股权时,可以自己到场,也可以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公证委托时,可以将委托事项予以公证。这样受托人可以持公证书代替委托人进行处理事务。
委托公证书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只证明当事人委托行为和在委托书上签字的有效性的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一般不进行实体上的审查,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后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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