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取回权的构成要件(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

法律问题2023-07-12 09:03:08佚名

出卖人取回权的构成要件(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

第一、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第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
第三、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
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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