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有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