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办成员故意伤害(综治办工作人员)

法律问题2023-04-17 04:02:07佚名

综治办成员故意伤害(综治办工作人员)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有关立案侦查的具体情况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认定的,对于犯罪分子确实存在相关犯罪事实的,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罚处理的,但一般还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结合实际搜集的证据来提交到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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