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判断是否涉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罪,主要看其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的人身权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