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2名男子利用部分银行给商户扫码收款免手续费的政策空子,采取虚假交易扫码套取大量现金。
虽然该案“利用商户二维码进行套现”的犯罪手段比较少见,但是仍可以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予以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