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刑法条文明确写出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勒索只是绑架罪的主观犯罪目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从文面上就表明,勒索财物仅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因此,绑架罪只要行为人出于勒索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而绑架挟持他人或实际控制他人的,即具备了绑架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的及时救助等客观原因,使绑架未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绑架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和财产的自决权利,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人在预备绑架行为或者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成立绑架罪的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