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再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如果产生孽息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后,利息不再计算,债权数额确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