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但股东名册并不是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据,因为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对义务的履行只能由公司来证明,并且股东名册的记载只在公司内部,即公司与股东之间具有公示作用,而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股东资格的取得依出资等一系列法律行为来实现。所以股东名册仅是证据之一,即使股东名册未作记载的股东,并不必然地不具有股东资格,因为不能排除公司履行义务不当情形的存在。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未记载为由而对抗真正权利人主张股东资格。虽未在股东名册记载,但能以其他证据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等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在当代社会关于股东方面的一些权益的保障,我们法律当中也有一些确切的规定,但是对于相对的交易的当事人来说,有时候需要确定是否是属于创始人股东,这样才能够给自己的交易有所保障,此时就可以到相关的网站上来进行股东名册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