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可以加名。
夫妻一方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则该房产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以及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加名的时候约定份额的,按照份额分割;没有约定份额的,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也要考虑财产来源、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情况等其他因素。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其他情形如下:
一、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如果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并未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离婚时配偶无权分割该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