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