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标准是是否登记领取离婚证。如果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离婚并且领取了离婚证的,应当认定为离婚。如果没有在有关机关登记离婚的,仅仅是分开居住生活的,且分开居住是因为感情不和的,是分居。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并不认为因工作原因而不是感情原因分开居住的算作分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