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享受生育延长假后,已不再设有“哺乳假”。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涉及哺乳的女职工,只能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问题2023-04-14 10:01:49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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