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离婚时,为了防止一方对家庭共同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家庭的共同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法律准许的其他民事强制措施,以防止人民法院在对夫妻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转移家庭共同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行为的,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