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可以证明自己抚养孩子存在下列优势条件或者对方存在下列不利条件:
1、提供女方的治疗记录证明女方患有恶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适宜跟她一起生活。
2、证明女方有满足孩子生活的条件,但是却不管孩子的。
3、证明女方有其他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存在,如果存在吸毒、赌博的恶习;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等。
4、证明自己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生育。
5、证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贸然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6、证明女方再婚后又生育了孩子,但自己并没有其他孩子。
7、证明自己的综合条件优于女方,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8、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了,可以让孩子说明更愿意跟随自己生活。
9、如果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法,证明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