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相关概念和法律,探视权是包括将孩子接走的,但是不能一直接走,可以短暂的共同生活,也不可以违反探视约定,不能私自接走孩子。
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起诉,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