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利:
1、行使制止、拆除规划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物及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区内建筑楼房工程验收参与权。
3、行使对城市民建中少批多建、公建中临建等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对城区户外广告、牌匾、室外装修、窗改门等制止、拆除违反城市市容标准及规定设施的行政处罚。
5、行使对城区内建成区内各类违章临时建筑制止、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包括物业小区);负责对拆迁区域内临街的临时建筑、棚厦、摊亭的拆除。
6、行使对畜力车进入市区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7、行使对城区主要部位卫生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对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9、行使对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路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牙石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对未按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