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需要两个条件,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具备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提前对劳动者进行了投入,使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得到提升,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也是在于劳动者能为单位履行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期限未满就提出辞职,这样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所以通过这样的约定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目的。
但是,用人单位在获得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前提下,违约金的约定和适用是有限制条件的,从上面条文分析来看,主要是违约金数额的限制:
一是劳动者违反合同期限,在接受培训后尚未上岗就离职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二是劳动者履行了部分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所以这个规定与本期的法律话题无关。再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