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标的(合同纠纷中的连带责任)

法律问题2024-04-21 04:20:01未知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标的(合同纠纷中的连带责任)

1、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2、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避免责任人的侥幸心理,一旦确认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那么相关人员也会和当事人共同承担相应的处罚,能够有效地抑制犯罪参与人数,但在认定连带责任的时候也会相当谨慎,确保公正。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