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局面。
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的承担模式在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一是由败诉方承担模式,二是各自承担为主,特别申请为辅模式,三是各自承担为主,明确例外规定模式。
理论上对律师费承担问题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其主要理由是:
(1)律师费是败诉方应当赔偿的一种间接损失。
(2)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助于减少滥诉现象。
(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的通例。
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主要理由是:
(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会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
(4)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还可能导致律师之间恶意竞争,不利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