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重伤的法律依据是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故意伤害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重伤害中根据造成的损害情况不同,可以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在轻伤害中其实也有这样的一种区分。此时就可以看出来具体造成的损害程度是怎样的了,而这一点其实对之后的量刑处罚也是有影响的。比如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处罚就会比重伤一级的处罚要轻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