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虽然该条规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愿。实践中,有些被告人确实真诚悔罪,其亲属也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但被告人并没有和解的意愿,即便 被害人愿意和解,我们认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动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后,经征求被害人意见,也得到其同意的情况。
首先,法院受案后,应审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条件,凡是符合的都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
其次,法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当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协助。
再次,法院对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对其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确认。
最后,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并在法官的指导下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有相关条件的,只有符合公诉转自诉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允许公诉案件转变为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如果双方有意达成一致意见,对相关矛盾和纠纷的认定可以达成和解的,司法机关可以准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