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愿原则。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