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客体特定么(绑架罪客观方面)

法律问题2024-03-30 16:09:02佚名

绑架罪客体特定么(绑架罪客观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综上所述,像绑架这种严重犯罪,往往都是几个犯罪分子共同完成,一个人是很难做的。在共同犯罪中,会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分。对绑架犯罪,刑法上处罚十分严厉,量刑起点是五年,如果有特别严重的情节,比如导致人质死亡等,量刑可以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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